職場暴力及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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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缺說明
「職場暴力及性騷擾防治措施」
申訴及懲戒辦法
壹、 目的
貳、 定義
一、 職場暴力及性騷擾:
(1)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受到任何形式的性騷擾、性侵犯、體罰、精神或身體壓逼或是口頭辱罵。
(2)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
(3)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。
二、 就業場所:由公司所提示,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。
參、 職場暴力及性騷擾防治措施
一、 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,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,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。
二、 員工不得於就業場所對同仁性騷擾,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性騷擾。
三、 就業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,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;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,以縱容論。
四、 公司應致力防制性騷擾、改善就業場所設施以保護員工免於性騷擾,並應定期舉辦或鼓勵員工參加性騷擾防制之教育講習。
五、 申訴及調查
(1) 為處理性騷擾申訴,公司得常設部門(管理部(部門名))或人員(蔡志祥 Sean(人員名))受理申訴,或於申訴 2 日內成立調查小組並開始為調查、審議;小組成員共 5 人,其中 2 人為資方代表,3 人為勞方代表,女性成員總數不少於二分之一。(註:為利議決小組成員人數應為奇數,且勞方代表人數應大於資方代表人數)
(2) 受理申訴者為處理申訴案件,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,並得依申訴人之申請,進行調查;申訴人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。
(3) 申訴者於釋明受職場暴力及性騷擾之事實後,雇主或工作上有管理監督權者否認該事實時,應就該事實不存在,負舉證責任。
(4) 受理申訴者為調查、審議職場暴力及性騷擾申訴,得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相關資料,該相關人員或單位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(5) 調查、審議過程中應維護申訴人權益,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案件,不得洩漏申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申訴人身分之相關資料。
(6) 調查、審議過程中應維護申訴人權益,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案件,不得洩漏申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申訴人身分之相關資料。
(7) 受理申訴者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紀錄,並密封存檔 5 年。(註:建議至少 2 年)
(8) 公司不得因員工提出職場暴力及性騷擾申訴,而予以解僱、調職及其他不利之處置。
(9) 被申訴者及申訴者不得對他人有任何報復行為。
六、 防治報復
(1) 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,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對申訴者、被申訴者、全體公司員工及客戶進行任何語言、肢體或調職等任何形式的報復行為。
(2) 公司應保密申訴者及被申訴者資訊,並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不得進行相關報復行為。
(3) 全體員工及公司相關業務往來人員,均不可對任何人員進行報復行為。
肆、 罰則
如確有職場暴力、性騷擾或任何報復之事實,公司將依情節輕重對被申訴者作成申誡、記過、大過、調職、降級等處分,或依各相關法令規定予以免職;如該事實涉及刑責,公司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。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,得於20日內提出申覆,經結案後,不得就同一事由,再提出申訴。
第九十四條(員工申訴處理制度)
本公司設有員工意見信箱及「員工申訴處理制度」,博採員工之建議,建立制度化的溝通與申訴管道,並對員工的疑惑、委屈與期望作合理適切的答覆與處理。員工意見申訴方式如下:
一、 員工如以口頭申訴或 mail 方式,應由各部門受理人員作成紀錄,立即陳報管理部門,管理部門應即查明,並將結果通知申訴人。
二、 員工如有權益受損,或有其他意見時,得以申訴表或其他書面,依本公司申訴辦法提出申訴,各單位主管應立即查明處理,並呈報管理部門,管理部門應將結果或處理情形回覆申訴人。
三、 收到申訴後,應於 2 日內受理人員應與申訴人員聯繫,並經調查後應於 7 日內回覆結果。
四、 本公司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而予以解僱、調職或其他之不利處分。
**申訴管道**
員工需將所要反映的事情或建議事項,詳實敘述所發生時、地、物及過程,並簡述其希望處理方式。以電子郵件匿名方式或紙本郵寄匿名至公司電子信箱或公司所在地。
**申訴受理人員**
管理部 蔡志祥經理 電話:0982-839-389
(A) 管理部電子郵件帳號(供匿名申訴使用):sean@tsaipei.com
(B) 總公司地址: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 90 號五樓
(C) 桃園分公司地址:桃園市桃園區陽明十街2號一樓
(D) 台中分公司地址:台中市中區台灣大道一段317號2樓
(E) 總公司電話: (02)6637-3899
申訴及懲戒辦法
壹、 目的
貳、 定義
一、 職場暴力及性騷擾:
(1)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受到任何形式的性騷擾、性侵犯、體罰、精神或身體壓逼或是口頭辱罵。
(2)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
(3)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。
二、 就業場所:由公司所提示,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。
參、 職場暴力及性騷擾防治措施
一、 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,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,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。
二、 員工不得於就業場所對同仁性騷擾,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性騷擾。
三、 就業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,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;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,以縱容論。
四、 公司應致力防制性騷擾、改善就業場所設施以保護員工免於性騷擾,並應定期舉辦或鼓勵員工參加性騷擾防制之教育講習。
五、 申訴及調查
(1) 為處理性騷擾申訴,公司得常設部門(管理部(部門名))或人員(蔡志祥 Sean(人員名))受理申訴,或於申訴 2 日內成立調查小組並開始為調查、審議;小組成員共 5 人,其中 2 人為資方代表,3 人為勞方代表,女性成員總數不少於二分之一。(註:為利議決小組成員人數應為奇數,且勞方代表人數應大於資方代表人數)
(2) 受理申訴者為處理申訴案件,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,並得依申訴人之申請,進行調查;申訴人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。
(3) 申訴者於釋明受職場暴力及性騷擾之事實後,雇主或工作上有管理監督權者否認該事實時,應就該事實不存在,負舉證責任。
(4) 受理申訴者為調查、審議職場暴力及性騷擾申訴,得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相關資料,該相關人員或單位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(5) 調查、審議過程中應維護申訴人權益,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案件,不得洩漏申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申訴人身分之相關資料。
(6) 調查、審議過程中應維護申訴人權益,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案件,不得洩漏申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申訴人身分之相關資料。
(7) 受理申訴者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紀錄,並密封存檔 5 年。(註:建議至少 2 年)
(8) 公司不得因員工提出職場暴力及性騷擾申訴,而予以解僱、調職及其他不利之處置。
(9) 被申訴者及申訴者不得對他人有任何報復行為。
六、 防治報復
(1) 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,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對申訴者、被申訴者、全體公司員工及客戶進行任何語言、肢體或調職等任何形式的報復行為。
(2) 公司應保密申訴者及被申訴者資訊,並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不得進行相關報復行為。
(3) 全體員工及公司相關業務往來人員,均不可對任何人員進行報復行為。
肆、 罰則
如確有職場暴力、性騷擾或任何報復之事實,公司將依情節輕重對被申訴者作成申誡、記過、大過、調職、降級等處分,或依各相關法令規定予以免職;如該事實涉及刑責,公司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。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,得於20日內提出申覆,經結案後,不得就同一事由,再提出申訴。
第九十四條(員工申訴處理制度)
本公司設有員工意見信箱及「員工申訴處理制度」,博採員工之建議,建立制度化的溝通與申訴管道,並對員工的疑惑、委屈與期望作合理適切的答覆與處理。員工意見申訴方式如下:
一、 員工如以口頭申訴或 mail 方式,應由各部門受理人員作成紀錄,立即陳報管理部門,管理部門應即查明,並將結果通知申訴人。
二、 員工如有權益受損,或有其他意見時,得以申訴表或其他書面,依本公司申訴辦法提出申訴,各單位主管應立即查明處理,並呈報管理部門,管理部門應將結果或處理情形回覆申訴人。
三、 收到申訴後,應於 2 日內受理人員應與申訴人員聯繫,並經調查後應於 7 日內回覆結果。
四、 本公司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而予以解僱、調職或其他之不利處分。
**申訴管道**
員工需將所要反映的事情或建議事項,詳實敘述所發生時、地、物及過程,並簡述其希望處理方式。以電子郵件匿名方式或紙本郵寄匿名至公司電子信箱或公司所在地。
**申訴受理人員**
管理部 蔡志祥經理 電話:0982-839-389
(A) 管理部電子郵件帳號(供匿名申訴使用):sean@tsaipei.com
(B) 總公司地址: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 90 號五樓
(C) 桃園分公司地址:桃園市桃園區陽明十街2號一樓
(D) 台中分公司地址:台中市中區台灣大道一段317號2樓
(E) 總公司電話: (02)6637-3899
